- 計劃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無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按土地稅法第39條第1項及同條第2項前段規定之立法意旨,係公共設施保留地被徵收時既可免徵土地增值稅,徵收前之移轉亦應免稅,以維租稅公平,惟公共設施保留地如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地主仍將參與分配土地權利,及適用同條文第4項「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1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增40%。」之規定與政府以徵收方式取得,對地主權利損益情形有別,自無準用「被徵收之土地,免徵其土地增值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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